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,公告中规定“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‘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’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本公告所称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”
现将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或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自2017年7月1日起,公司开票单位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需取得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并在票面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准确填开。
自2017年7月1日起,公司各单位、各项目负责人向其他单位付款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可根据开票(收款)单位的要求向其提供公司的开票信息。
纳税人识别号:130322401705036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12130000401705036B
银行账号:0404 3402 0930 0055 044